A. 商标部 644814474
B. 专利部 670228170
C. 客服部 365770030
D. 客服部 641264387
 
快捷的商标专利查询系统
与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同步的查询系统,使委托人在一小时间内取得查询资料,为企业顺利注册提供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企业档案网络化管理
建立并完善了新老客户的电子档案,实现了从申请到发证一站式网络化管理,使委托人在第一时间内查询到委托事宜的进展状况,后期服务更加及时、到位。
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策划
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状况的综合分析,协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计划,从知识产权和法律两方面给予企业最完善、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专利权是否包括进口权?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专利法第51条又规定,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独占权,而这些权利与专利权人的义务是一致的。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的内容来看,不包括进口权,即专利权人无权阻止他人进口其专利产品。所以,仅为了个人的生活需要,为了科学研究和试验而进口专利产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至于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进口专利产品一般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为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专利权人有独占进口权,因而仅就“进口"这一行为而言,并不触犯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虽没有独占的进口权,却依法享有独占的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的权利,所以将进口的产品为经营目的再次销售就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销售或使用进口的专利产品?因此,专利权人的利益是可以得到保护的?此外,我国对专利权人采用多层次、多方面的保护体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其核心,同时还有其他有关的相邻法规来补充和完善这种保护体制,专利权人还可通过巴黎公约在国际范围内取得更广泛的保护,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版权所有 山东商标专利网 || 捷诚信通青岛分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泉州路3号香港花园A座303(香港中路书城往东第一个路口)
联系电话:0532-85882111 (六线) 传 真:0532-85882612
业务咨询 E-mail: jcxtqd@yahoo.com.cn
办公室E-mail:webmaster@shangbiaocn.com
备案号:鲁ICP备06032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