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标部 644814474
B. 专利部 670228170
C. 客服部 365770030
D. 客服部 641264387
 
快捷的商标专利查询系统
与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同步的查询系统,使委托人在一小时间内取得查询资料,为企业顺利注册提供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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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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