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标部 644814474
B. 专利部 670228170
C. 客服部 365770030
D. 客服部 641264387
 
快捷的商标专利查询系统
与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同步的查询系统,使委托人在一小时间内取得查询资料,为企业顺利注册提供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企业档案网络化管理
建立并完善了新老客户的电子档案,实现了从申请到发证一站式网络化管理,使委托人在第一时间内查询到委托事宜的进展状况,后期服务更加及时、到位。
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策划
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状况的综合分析,协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计划,从知识产权和法律两方面给予企业最完善、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对异议裁定不服可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3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31、32条。


版权所有 山东商标专利网 || 捷诚信通青岛分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泉州路3号香港花园A座303(香港中路书城往东第一个路口)
联系电话:0532-85882111 (六线) 传 真:0532-85882612
业务咨询 E-mail: jcxtqd@yahoo.com.cn
办公室E-mail:webmaster@shangbiaocn.com
备案号:鲁ICP备06032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