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程序除复审之外,还有一类很重要的程序即争议案件的处理。其中应引起我们重视的情形有:一、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禁注条款,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此商标的申请;二、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撤销申请;三、已注册的商标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其提出撤销申请。 可见,争议程序对于维护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捍卫消费者的权益,保持正常的社会公序良俗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给商标的真正权益人提供了维权的依据,
案例一:“植丽素”商标撤销注册不当案 申 请 人: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有生意上的往来) 被许可人:广州花都美容美发商品有限公司(曾是申请人在广州的代理商)
案件简述: 本案中的申请人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美容化妆品生产、销售的香港独资企业,公司董事长陈燕萍女士在其研制的产品上使用的"植丽素"商标在国内美容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植丽素"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可追溯到1985年。1989年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植丽素"商标时,被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为由驳回。因申请人地处香港,对国内的法律程序不了解,因此错过了驳回复审的时间。但申请人并未因此而放弃,仍然坚持植丽素美容产品的研制、开发、教学、演示、推广工作,并进一步扩大生产销售规模,1992年在广东肇庆建厂生产"植丽素"美容系列产品。 直至1998年6月,东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将"植丽素"商标许可给广州花都美容美发商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原代理商)使用,该公司得到许可后,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认为申请人商标的使用已构成商标侵权,申请人这才知道"植丽素"商标已于1994被东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抢注。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1998年12月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植丽素"商标。商评委于2000年11月21日下发终局裁定书:申请人所提理由成立,被申请人商标予以撤销。 令申请人意想不到的是,东风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向商标提出撤销"植丽素"商标期间,钻法律的空子,再次申请了相同的 "植丽素" 商标,并通过审查,已刊登了初审公告。我司在商标监测服务中及时地发现了被申请人抢注行为,并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委托我司依法在公告有效期内对"植丽素"商标提出了异议,商标局并进行了加急审理,裁定我方异议成立。 但被申请人再次注册的行为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致使"植丽素"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对"植丽素"商标提出的商标申请再次被驳回。
评述:申请人--植丽素国际美容集团有限公司从1989年开始进行商标申请,至今已有15年的时间。申请人是从"植丽素"商标异议开始委托我所进行代理,我公司并由此了解了该商标注册的全过程。我所认为,企业在整个商标注册过程中,应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果申请人在第一次被驳回时及时申请驳回复审,或是在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的同时再次提出商标申请,申请日期便可被保留,也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被动局面。
案例二:“劲霸”商标争议答辩案 争议人:湖北劲牌酒业有限公司 答辩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勁+JING+图形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我公司代理的答辩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经过商标局严格的形式及实质审查于2000年5月取得“劲霸”商标的注册证,而争议人却以答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和模仿其引证商标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劲霸”商标的争议申请。 但答辩人商标从整体外观、发音及含义上均与争议人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两商标并不构成近似,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模仿、复制更是无从谈起。我司对此向商评委作出具体答辩,现正等待商评委的裁定。
评述:此案中的争议人利用争议程序请求撤销答辩人商标,而答辩人为维权也积极进行了两商标在音、形、义方面截然不同的答辩,现裁定正处于等待之中,我们坚信商评委定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三:“老奶奶”商标争议答辩案 争议人:安庆市何记老奶奶瓜子花生米有限责任公司 答辩人: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安庆市高平炒货加工厂作为"老奶奶"品牌的真正所有者,早于1996年1月即向国家商标局在2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老奶奶"商标。从商标的申请到注册,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即可完成,但是"老奶奶"商标的注册,却花费了答辩人六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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