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标部 644814474
B. 专利部 670228170
C. 客服部 365770030
D. 客服部 641264387
 
快捷的商标专利查询系统
与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同步的查询系统,使委托人在一小时间内取得查询资料,为企业顺利注册提供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企业档案网络化管理
建立并完善了新老客户的电子档案,实现了从申请到发证一站式网络化管理,使委托人在第一时间内查询到委托事宜的进展状况,后期服务更加及时、到位。
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策划
专业的律师队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状况的综合分析,协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计划,从知识产权和法律两方面给予企业最完善、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山东商标专利网 || 捷诚信通青岛分公司
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泉州路3号香港花园A座303(香港中路书城往东第一个路口)
联系电话:0532-85882111 (六线) 传 真:0532-85882612
业务咨询 E-mail: jcxtqd@yahoo.com.cn
办公室E-mail:webmaster@shangbiaocn.com
备案号:鲁ICP备06032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