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标部 644814474
B. 专利部 670228170
C. 客服部 365770030
D. 客服部 641264387
 
快捷的商标专利查询系统
与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同步的查询系统,使委托人在一小时间内取得查询资料,为企业顺利注册提供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企业档案网络化管理
建立并完善了新老客户的电子档案,实现了从申请到发证一站式网络化管理,使委托人在第一时间内查询到委托事宜的进展状况,后期服务更加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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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在填写备案申请书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

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四)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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