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本所提供下述文件和材料: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填写《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将签好的两份文件及基本资料送达或邮寄到本所。
(二)将您要申请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本所,如果书面送达或邮局邮寄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线条分明,尺寸不大于10厘米x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x 5厘米,一式12份(如果需要指定颜色的,则提交彩色商标图样15份,黑白商标图样2份)
如果您要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下述情况,请提交相应的特殊证明材料:
1. 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2. 申请集体商标的: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 申请证明商标的: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有检测和监督商品质量能力的文件。
(三)本所收到您的《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申请书》、单位或个人证明文件、商标图样以及代理费后,经审核无误,盖章后给您一份保留,同时开始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制作;制作完毕后及时向商标局递交该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四)递交申请文件以后,本所还会将本所总部的代理报告呈交给您保留。
(五)当您的申请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后,本所会向您转交商标局寄出的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并及时转交商标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与您进行密切配合,对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答辩。
(六)当商标局依法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后,本所会在第一时间将有关的文件转交给您,并对您今后可能要做的事情给予进一步的建议。 |